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