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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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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业务指导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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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独 |
115109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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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独 |
115109002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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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独 |
150002000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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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独 |
1050004000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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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独 |
430254001W00 |
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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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独 |
430254002W00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谌颂酢∥シ幢痉ü娑ǎ邢铝行形坏模捎泄仄笾鞴芑拱凑杖ㄏ拊鹆罡恼杈妫梢圆⒋ξ逋蛟韵碌姆?睿海ㄈ┐邮麓笃肪秤跋炱兰鄣牡ノ唤泄こ探ㄉ柘钅看笃肪秤跋炱兰凼保褂玫钠笞柿喜环瞎移蠹际醣曜嫉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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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独 |
430254003W00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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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独 |
430254004W00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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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独 |
430254005W0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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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独 |
430254006W00 |
其他违反气象资料及其使用权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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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独 |
430254007W00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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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独 |
430254008W00 |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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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独 |
430254009W00 |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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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独 |
430254010W00 |
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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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独 |
430254011W00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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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独 |
430254012W00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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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独 |
430254013W00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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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独 |
430254014W00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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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独 |
430254015W00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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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独 |
430254016W00 |
违反涉外气象探测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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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独 |
430254017W00 |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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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独 |
430254018W00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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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独 |
430254019W00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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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独 |
430254020W00 |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中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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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独 |
430254021W00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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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独 |
430254022W00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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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独 |
430254023W00 |
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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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独 |
430254024W00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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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独 |
430254025W00 |
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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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独 |
430254026W00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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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独 |
430254027W00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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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独 |
430254028W00 |
违反气象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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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独 |
430254029W00 |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中国气象局 |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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