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 (试行)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2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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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高效运行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湘交政法〔2020〕17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和县编办批准的“三定”方案,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公路交通、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监督业务领域行业内执法协作。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权限在市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指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农村公路服务所、质监站、道路服务中心、海事服务中心、规划中心、安定治超站)是我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职能的业务机构和中坚力量。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平江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具体履行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行业发展机构为县交通运输局提供行政执法辅助支撑。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应在县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设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紧密协作,联动联治,形成交通运输行业新格局。

  第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改革创新,将联合检查作为一线执法监管的基本形式,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开展信用监管,强化信息化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供执法保障。

  二、职责划分

  第六条 平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综合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考核。

  县交通运输局内设业务股室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局所属行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要求,实行交通运输局与综合执法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局队合一”模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对外开展执法。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行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法制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归口向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汇报、衔接工作,涉及专业领域执法管理日常协调事宜,由分管副局长组织政策法规股、相关业务职能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等会商。涉及重要职责分工界定、执法疑难问题等提交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法制股,负责简易、普通程序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初审。

  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审核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提交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交通运输局根据本级行政权限清单,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或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业发展机构为交通运输局做好行政执法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信息、技术、鉴定、检验、相关设施设备保障等工作支持;开展行业机构本领域业务的交通运输法规政策宣传;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督促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和重大风险源管控等。

  (二)承担行政审批初审和技术审查、参与审批后监管、负责业务技术指导;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公路、航道维护;根据业务职责分工,参与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港口安全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并保护好案件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协助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

  (三)执行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三、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执法业务领域分级分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总召集人,相关业务领域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办公室、人事股、政策法规股、相关内设业务职能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召集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涉及专业领域执法的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局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为召集人,相关业务职能股室股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对应业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疑难问题和工作协调、衔接和运转问题,对于重大分歧、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位领导分管领域工作,报总召集人组织研究决定。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联席会议重要精神;

  (二)贯彻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计划情况;

  (三)通报、总结业务协作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业务协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和解决途径;

  (六)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督办未能及时处理的行政案件;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业务领域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内设业务职能股室、政策法规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可根据需要适时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重要行政案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四、行业检查

  第十四条  行业检查分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根据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职能权力清单列明检查事项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具体由交通运输局业务股室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机构参与。按省市县要求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为针对重大活动保障或者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行业整体行动、重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的检查活动,由交通运输局业务职能股室牵头制订工作方案,以交通运输局名义印发和通报结果。交通运输局可以明确由行业发展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

  日常巡查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日常履职开展的检查活动,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编制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计划,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年度例行巡查计划。行业检查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编制完成。交通运输局业务职能股室归口指导统筹,政策法规股汇总审核并按程序公布。

  行政检查、专项检查以联合检查为常态,单独开展为例外。提倡联合开展日常巡查。行业检查计划应当包括对象、内容、频率、组织形式、方式方法等,互相衔接、紧密配合,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统筹力量,联合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二)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加强航道巡查和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三)加强道路客货运输源头管理,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五)其他需要联合巡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应与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计划统筹安排,除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和对象外,不得变相增加检查频次。

  五、案件办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包含案件发现、初步调查、立案审批、证据固定、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执行结案等办理流程。

  按照尽职履责、效能优先、协作共管的原则,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分为职能型案件和流转型案件。

  职能型案件系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独立发现、调查取证并全程依法办理的案件。

  流转型案件系由行业发展机构发现并取得初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行业发展机构按照规定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流转型案件,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通报给案件线索移送机构。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行业发展机构提供线索或证据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线索初核、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包括非现场执法信息化监控、实时视频监控等涉嫌违法线索。需要相关业务行业发展机构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行业发展机构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劝止,派员驻守,留存证据,立即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现场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技术鉴定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到场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的商请,派员到场见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代履行,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商请,给予场所、机械、设施设备、人力等方面的协助,当事人强制代履行费到位后,应及时支付给提供执法辅助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对构成违法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以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广应用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数据采集终端、执法过程记录仪、全区域监控覆盖等设施设备,实现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流程网络化、执法服务公开化、监督管理精细化。

  六、审批监管协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按照政务服务精神要求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全部进入县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由局行政许可办驻政务中心办理。

  交通运输局业务职能股室具体负责本级许可事项业务指导、行业标准,牵头组织事中事后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许可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

  行业发展机构为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许可提供辅助支撑,为行政许可事前提供事前本业务领域的技术、资格审查意见。

  行业发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交通运输局业务职能股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吊销许可的处罚决定,应抄告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办同步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作出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或者撤回原许可决定的,应抄告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相关信息抄告交通运输局和提供辅助支撑的行业发展机构,作为核发相关许可证件的审慎性参考意见。行政相对人许可证件被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暂扣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办不予补办。

  第二十七条  深化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和改革,县本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全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由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全面完成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和事项、数据等录入,实现我县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一门一窗一次”办理和与行政许可信息的共享运用。

  七、重点监管协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县本行业实际,确定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为: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重点领域。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主要为:

  (一)公路领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限超载运输等。

  (二)道路运输领域:“两客一危”车辆,即从事旅游的包车、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三)水路运输领域:“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通航水域的旅游区、渡口、水库等通航密集区;水路运输企业、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等。

  (四)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领域:桥梁和隧道运行安全;交通工程施工架桥机、高墩立柱、满堂支架、挂篮悬臂浇筑、隧道施工、高边坡施工、临时用电、爆破作业、施工电梯和拌合场建设等关键作业点。(省市许可监管项目除外)

  (五)重点监管企业:近期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六)长期以来阻碍制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的顽症痼疾。

  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应在年度行业检查计划中重点安排,满足监管需要。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局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建立我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落实承办。

  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在交通运输主局组织领导下,对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事项、对象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必要时可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行业发展机构开展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对重大隐患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职责, 发现的日常管理问题,应当告知行业发展机构及时处置;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即时通报相关行业发展机构,同时向交通运输局报告。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会同相关行业发展机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行业发展机构负责业务领域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和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发现涉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隐患告知书、整改建议书等形式提出,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并派员驻守,即速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员开展现场执法,并向交通运输局报告;情况特殊、不及时处理将对执法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情况。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八、日常监管协作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内设业务职能股室和公路、水运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航道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针对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及时会商,并在汛期、枯水期、冰冻天气等期间共同开展应急值守,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交通管制,保障公路航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应加强公路保护巡查,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送相关违法行为线索,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执法工作。

  涉及破坏、损坏公路的赔偿事宜,由公路行业发展机构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赔偿费用并追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配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发现公路存在损毁、影响安全的障碍物等情况,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互相告知。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及时处置,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涉嫌违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公路行业发展机构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详细追溯车辆所有人、货运企业、道路营运证号及核发机关、驾驶人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等信息,并做好登记,定期将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信息抄告交通运输主管局行政许可办、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

  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办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应及时登记并在相应系统录入车辆和驾驶人违法次数,需依法作出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吊销并抄告交通运输主管局行政许可办,由行政许可办负责注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应加强货物源头日常巡查,需依法对货物源头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定期对无证客运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将有关情况抄告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

  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应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进行资质核查,对在核查中发现使用无效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行为的,应初步核实相关线索,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每年应对道路运输领域许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定期核查,重点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在核查中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领域许可经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将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道路运输领域许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对发现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应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由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六条  水运行业发展机构在航道应急疏浚、清障、航标设施维护等事务性工作中,需要采取必要交通安全管控措施的,应及时告知综合执法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协调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水运行业发展机构负责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和具体承担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时,应邀请相关行业发展机构参与。行业发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交通工程质量和造价监督行业发展机构对依法已经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已办理监督手续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按照规定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在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九条系规范交通运输领域高频事项日常监管协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按规定对其他事项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协作。

  九、信息共享运用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管理系统账号的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在对应系统即时录入传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辅助等行业治理信息,并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实现处罚信息、许可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实行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业务平台和信用平台准确、及时录入、上传管理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列入信用评价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增加执法检查、日常巡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举报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由最先接到的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第四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接答复;经调查核实依法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为需要移送行业发展机构处理的,经交通运输局法制股确认后,应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送。

  第四十五条  行业发展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行业发展机构直接答复;行业发展机构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经交通运输局法制股确认后,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并在答复中告知举报投诉人移交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答复。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接到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涉及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由交通运输局相关内设业务股室批转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业发展机构调查核实处理。

  十一、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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