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号)等文件的规定,排污单位须按年度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排污指标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逾期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时间累计两年以上的,其富余排污权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现对平江县连续累计两年以上未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69家排污单位予以公告催缴(名单附后)。请相关排污单位在2025年6月30日前到县税务部门缴清所欠费用。对逾期不缴纳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名单.xls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