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浏北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平江县浏北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5年4月2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储存柴油的储油罐因破损于2025年4月21日7时发生了泄漏,导致泄漏的柴油经雨水冲刷后通过厂内雨水排口流入厂外沟渠,你公司自发生水污染事故至检查当日近两天时间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2、你公司将大量原材料随意堆放在厂内办公楼对面一处空地上,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经查,露天堆放的原材料于2024年12月开始露天堆放至该处,环评文本明确要求严禁露天堆放各种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平江县浏北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平江县旺鑫沥青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沥青砼建设项目环评复印件、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李忝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沥青搅拌站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租赁平江县旺鑫沥青材料有限公司的场所、设备用于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加工的事实。
3.执法人员于4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2025年4月24日、4月28日、4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露天堆放的碎石料没有盖防尘网是因为当时正在进行生产,只好打开覆盖在石材上的防尘网进行铲料,平时不生产的时候是会覆盖严实的”。我局充分听取陈述申辩理由后现场复核并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原材料随意堆放,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原材料随意堆放,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