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1 | 平农(招投标)罚〔2025〕2 | 2025.7.16 | 2025.8.29 | 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一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中标平江县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项目建设地点为平江县汉昌街道三望冲村和北附村,项目内容为:三望冲村土地平整295亩、排灌渠1970米、田间道路730米和太阳能杀虫灯6盏;北附村土地平整294.23亩、排灌渠2540米,田间道路840米,太阳能杀虫灯6盏;中标价为:1924604.42元。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将该项目北附村的灌溉排渠及土地平整的项目建设承包给余某应,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金额为1069197.11元,当事人收取承包金额的3%为管理费用。2024年11月,余某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大部分北附村的项目建设。当事人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按承包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了3%管理费,再分别转入余某应指定的账户。当事人与余某应签订的合同承包金额1069197.11元应当认定为分包项目金额,按承包合同收取的3%的管理费32075.91元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本地方性法规省市县没有指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本机关取中间倍数千分之七点五为倍数。 | 罚款人民40094.89元 | 李奔奔 袁 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