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4-2326673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4-11-04 10:03:29.0
  • 公开日期:2024-11-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渔政)罚〔2024〕21号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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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1 平农(渔政)罚〔2024〕21号 2024年10月22日 2024年11月4日 吴**使用禁用的渔具进 行捕捞案 2024年10月18日下午,当事人在平江县汨罗江天岳街道汨水大桥下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收缴渔网一副,渔获物1.305公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没收财物:渔网一副(价值120元)、小杂鱼1.305 公斤(价值46.98元);   2.罚款2100元。 李新建、邹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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