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道路运输管理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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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承诺携带的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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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承诺携带的 |
轻微不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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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道路运输管理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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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首次发现,临时停靠下客的;或者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 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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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首次发现,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 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 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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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质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 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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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道路运输管理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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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格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0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 更运输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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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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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道路运输管理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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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8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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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 故,未超过限定检测和评定周期一个月,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并承诺今后均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
首违不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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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 故,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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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道路运输管理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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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 故,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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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 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首次发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备案行为未超过20日,尚未造成事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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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公路管理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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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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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土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 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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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公路管理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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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首次发现,施工后未实施完毕前,未造成危害后 果,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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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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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 微,执法部门责令整改 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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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公路管理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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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 |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 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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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航道管理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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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单位或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
首次发现,未造成事故,经责令改正,在责令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 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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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或个人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 |
首次发现,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期限10日未设置,未造成事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设置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 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 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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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港口管理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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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 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 格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报送信息的 |
首次发现,1年内少 于2次未报信息且无 虚假填报情形,尚 未造成事故,经责 令改正,在限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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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海事管理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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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
主动配合检查,能证明有合格适任证书,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的,并承诺今后携带的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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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的 |
船名、船籍港不规范、不清晰,但不影响识 别,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 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 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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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海事管理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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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自查项目无违法违规情形和无安全隐患,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违反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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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期内按要求携带、保存相关报告,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违反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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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变更履职情况的除外) |
首次发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变更,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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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海事管理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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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 |
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 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首次发现,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仅限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轮记载簿 2.偶尔未填写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但当场能纠正的,且未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 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第(八)项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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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首次发现,能够证明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的资料合法存在的,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 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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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首次发现,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备案,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 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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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海事管理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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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000总吨以下货船或 300总吨以下客船且有普通船员值守,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 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子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 违反《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土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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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水路管理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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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首次发现,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及时改正 |
轻微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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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及时改正,未发生事故,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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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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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水路管理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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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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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 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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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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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水路管理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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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 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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